公司可以辞退怀孕的女员工吗?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可以辞退怀孕女员工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是有权辞退怀孕女员工的。
怀孕女员工在孕期是受特殊保护的,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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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强行依照第40条、第41条解除与怀孕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要支付2N的赔偿金,根据女员工的工作年限计算赔偿金。
2、怀孕女员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例如,女员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签,此时不应立即与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把劳动合同顺延至女员工怀孕情形消失时再谈续签事宜。
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工作强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员工怀孕是拥有了万能保护伞,无论什么情形下公司都不能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怀孕女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公司仍然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比如怀孕女员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与两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等。怀孕女员工存在这些情形时,公司可以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不需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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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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